在这些情感中,我发现了第二种性质,而且我还感觉它是一种原始性质,此性质是这些情感在心中所产生的感觉,即:它们(情感)在灵魂中所刺激起的,并组成骄傲与谦卑情感的存在与根本的那种特别情绪。这样看来,骄傲是一种愉悦的感觉,谦卑则是一种悲痛的感觉,事实上,将苦乐消除之后,骄傲和谦卑也就不存在了。我们自身的感觉就让我们信奉这一点;超越我们的感觉以外而在此进行推理或者辩论,那是毫无益处的。
这些情感具有这样两种已经确立的特性:一是它们的对象,也就是自我;一是它们的苦乐感觉。这些情感的原因亦具有两种假设的特性:一是它们对自我的关系;一是它们产生独立于情感以外的快乐或悲痛的倾向。倘若将这些确立的特性与假定的特性进行比较,我立即发现,如果这些假定能够被认为是准确的,正确的体系便以毋庸辩驳的清楚性显现出来。自然予以那种情感的对象与刺激起那种情感的原因是有联系的;而情感的感觉与原因所分别产生的那种感觉也是有联系的:那种情感就由印象与观念的这种双重关系产生出来。一个观念能够轻而易举地转化为它的有关观念;一个印象能够轻而易举地转化为与之相似、相应的印象;当这些活动相互促进,而心灵又由它的印象关系与观念关系而获得双重冲动时,那么,这种推移岂不是更加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