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说来,“抽象”一词具有三重含义:一是本体论意义,即抽象是客观事物的一个方面,如马克思就把“劳动”分解为“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二是认识论意义,即抽象是认识的成果,如“具体概念”和“抽象概念”,“具体的同一性”和“抽象的同一性”;三是方法论意义,即把事物的某一属性、关系、方面单独抽取出来的方法。科学抽象法中的“抽象”,是就其中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意义而言的,它首先是指一种认识方法和思维方法,是在思维中把对象的某一属性、关系、方面抽取出来,而暂时舍弃其他属性、关系、方面的一种逻辑方法;其次是指认识成果和思维成果,是思维经过分析,从感性具体“蒸发为抽象的规定”。
这里,我们应当注意,从认识的过程来说,认识从感性具体出发,感性具体是理论认识的来源;就理论体系的形成而言,认识是从抽象规定开始的,换言之,理论不是以感性具体作为要素的,而是以各种抽象规定作为要素的。只有借助抽象规定,理论思维才能运动起来。正是在理论体系形成的意义上,马克思认为,“从实在和具体开始,从现实的前提开始,因而,例如在经济学上从作为全部社会生产行为的基础和主体的人口开始,似乎是正确的。但是,更仔细地考察起来,这是错误的”[10]。这是因为,“抛开构成人口的阶级,人口就是一个抽象。如果我不知道这些阶级所依据的因素,如雇佣劳动、资本等等,阶级又是一句空话。而这些因素是以交换、分工、价格等等为前提的。比如资本,如果没有雇佣劳动、价值、货币、价格等等,它就什么也不是”[11]。因此,必须从抽象规定出发,才能达到理论研究的入口处,才能从理论上再现“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的总体”[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