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启动教师教育管理的法律条例研制工作,逐步实现法治型教师教育管理模式。尽管基于标准的教师教育管理可以做到有据可依,但是其保障力度仍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我国的教师教育想要跳脱出科层制的教师教育管理的窠臼,避免目前对教师教育管理工作评价的缺失,以及由于人治而带来的主观性、随意性,需要不断推进教师教育管理的法治化,借助法律的效力来保障教师教育管理和教师教育活动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②完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师教育管理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我国教师教育管理的中间力量,它对于连接国家层面的教师教育主管部门与直接参与教师教育实践的教师教育机构具有重要的作用。针对目前省级层面的教师教育管理中的问题,我们认为应该作出如下调整。
第一,整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教师教育管理职能,与国家层面的教师教育管理严密对接。如前所述,目前省级层面的教师教育管理不仅存在管理职能零乱琐碎的问题,而且部分省份(山西、福建)还存在与国家层面的教师教育管理部门出现职能错误、无法良好对接的问题。未来国家层面的教师教育管理已经初步决定将采用“大部制”的教师工作司来统筹管理教师教育相关工作,因此,省级行政部门亦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成立省一级的“教师工作处”,实现与国家层面的教师教育管理的无缝对接,从而保障省级层面的教师教育工作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