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对核安全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核安全既包括维护民用核安全,也包括军事核安全,建议对这一条的内容进一步界定和充实。经征求国家核安全局、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法制局、总参谋部、总装备部的意见,并与中央国安办共同研究,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国家坚持和平利用核能和核技术,防止核扩散,完善防扩散机制,加强对核设施、核材料、核活动和核废料处置的安全管理、监管和保护,加强核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防止、控制和消除核事故对公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不断增强有效应对和防范核威胁、核攻击的能力。”(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
四、一些常委委员、列席人员和部门提出,我国在太空、深海和极地这些“战略新疆域”有着现实和潜在的重大国家利益,也面临着安全威胁和挑战,应当将维护这些领域的安全任务纳入国家安全法。经同中央海权办、外交部等部门和有关专家专题研究论证,将上述领域安全任务在本法中作出原则规定是可以的,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上述新型领域安全,规定:“国家坚持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增强安全进出、科学考察、开发利用的能力,加强国际合作,维护我国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的活动、资产和其他利益的安全。”(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